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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消香港註冊公司服務

任何有­­公司是永久延續的。除非由(公司條例)所規定的程序解散,否則有­­公司會無­­期存在下去,並需繳交每年的商業登記費及公司年報。

公司解散的方法可分為:

  1. 由法庭頒金清盤 / 解散

    法庭可根據公司條例第177條內­訂定的情況,頒令一所有­­公司清盤 / 解散。

  2.  自願清盤 / 解散
    1. 股東自願清盤
      公司股東在自願及清還所有債務後,向公司註冊處申請取消公司註冊及登記。
    2. 債權人自願清盤
      當公司股董相信無力還債,債權人便可申請把該公司清盤。根據公司條例第178條,無力還債的
      定義是:

      • 公司欠了一債權人HK$5000以上,還款期已屆滿,債權人把還款通知書送達公司的註冊地
        址,但該公司在三星期內,仍未償還該債務或提出債權人滿意的安排。
      • 該公司的債權人在強制執行法庭的判決後,欠款仍末能償還。
      • 法庭考慮公司的不確定債務及可預期的債務後,法庭認為該公司確沒有能力償還債務

我司擁有專業及經驗職員提供全面性高質素服務,本公司之服務包括:

  1. 編寫公司清盤 / 解散之會議記錄
  2. 申請不反對撤銷註冊通知書
  3. 有­­公司查冊
  4. 向公司註冊處提出撤銷註冊
  5. 3 次文件速遞

備註

如未能成功申請不反對撤銷註冊通知書,本公司將不收取任何服務費。但並不包括稅務局不反對
撤銷註冊通知書之申請費。

注意事項

在要求稅務局長簽發{不反對撤銷註冊通知書}時,可能會被要求提交核數師報告及報稅表,或
繳交商業登記費,故在撤銷註冊時可能會牽涉到核數及商業登記費用;且如在撤銷註冊程序進行的
期間,到了法團成立日期,公司仍需要依時提交年報。